如何控制担保公司经营风险

日期:2016-12-29 00:03:53 来源: 浏览次数: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如何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控制担保风险,我认为,完善的评价体系和强化反担保措施是最重要的。谨慎评估是为了规避风险,而反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实效性能够为担保公司提供资金安全保证。

一、担保公司要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做阶段性跟踪审查,对于不同时期的风险等级要作出相应的评估,并根据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对于被担保企业的审查,不能仅仅限于项目启动时的调查评价,而应该贯穿始终,专人跟进,发现有还款能力下降、减弱的势头,立即采取对应措施,要求被担保企业补强反担保。

二、担保公司应当灵活的对各种反担保资源进行组合、搭配,最大限度的保证代偿后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的能力和权益。 众所周知,担保公司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正待遇,反担保的政策环境比较恶劣,可以抵押给银行的不一定能够抵押给担保公司,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可以说担保公司是在夹缝中生存。在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所采用的反担保措施都呈现出内容单一、变现能力弱以及可供执行的力度不够等特点,加大了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前年某担保公司为一企业提供担保,由该企业向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某担保公司与该企业及其法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张某承诺以个人所有资产(包括家庭财产)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结果,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担保公司为该企业代偿3000万元,而张某保证的连带责任也无法兑现,担保公司损失惨重。一份涉及到上千万贷款金额的反担保协议为何仅仅凭借一个自然人的信用保证即可成立?有项目经理任务他们对张某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做过详细深入的调查,发现其经营管理能力出众,因此才会放心的让其以个人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这样的反担保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反担保人制造心理压力,但在事后追偿的可执行力度上却显得捉襟见肘,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往往会将自己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公司股份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在反担保协议签订后隐蔽的、逐批地进行转移、转让,待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向反担保人追偿时,却发现已经没有多少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因此,担保公司在接受自然人以个人信用保证作为反担保形式的情况下,要注意不能把个人经营能力等同于还款能力。 我们认为,一家成熟的担保公司,应当逐步降低个人信用保证在反担保中的比重,进一步要求反担保人提供翔实的、可控的、可变现的实物资产。担保公司要具备对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资源进行组合搭配的创新能力,要通过对各种反担保措施的组合利用,牢牢的控制住被担保企业的还款来源。比如,担保公司可以和合作银行、被担保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客户约定,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应收款监管帐户,对被担保企业的订单和回款进行封闭管理,随时对被担保企业的应收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被担保企业恶意转移、藏匿财产。总之,担保公司要采取比银行更灵活、更变通的反担保手段,保证自己的追偿效果。

三、担保公司采取何种追偿手段最有效。 损失已经发生,不管之前的风险评估存在何种纰漏,反担保手段如何单一孱弱,当务之急是要迅速有效地止损,立即启动追偿程序。进入追偿程序后不用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该对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确实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可立即向法院提起申请予以财产保全;如果是一家“空壳”公司,反担保人不见踪影或是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需要委托专人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比如:

1、调查被担保公司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存在,担保公司应“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担保企业注册时是否是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共同作弊完成的“空壳”化注册,如果是,应要求中介公司在被担保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对被担保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是否有无偿或低价转让个人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的行为,如是,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4、如果反担保人有应收未收债权,担保公司还可以行使代位权。

5、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被担保企业是否有未收回的债权、收益等等。

                    (作者系风险管理部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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