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快金融业发展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12-28 16:38:52 来源: 浏览次数: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0〕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加快金融业发展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金融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一)对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机构注册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注册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引进设立证券、期货交易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机构注册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扩大融资奖励范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其他方式信贷项目纳入净增投放额计奖范围。其中,年内经上级确认且到位核呆及各类核销贷款按银行净投放奖励的100%计算;年内各种形式的信托贷款净增额按银行净投放奖励的50%计算,以金融产品创新形式(如委托贷款、金融租赁、票据融资等)投放本市中小微型企业,按银行净投放奖励的30%计算;年内系统内异地行在本市投放贷款,并由本地银行配合参与监管且承担管理风险责任的信贷投放净增额按银行净投放奖励的20%计算。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实行分段计奖措施。按各金融机构完成年初市政府下达的信贷投放净增额考核目标完成率分段计奖。其中,完成目标任务100%的按考核办法全额计奖;完成目标任务100%以上的超额部分按万分之四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贷比50%(不含50%)以下的取消存贷比奖;当年新增存贷比50%-55%(含50%,不含55%)的,按存贷比奖的80%计算;当年新增存贷比55%(含55%)以上的,按存贷比奖的100%计算。

 

(三)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贡献挂钩

  凡市本级财政可调控的财政性资金,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投放的贡献度进行分配。

 

 1.为确保市本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分配可继续执行原有市财政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

  2.为鼓励引进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一次性提供不低于2亿元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保护期为1年。

  3.对今后财政性资金存款增量部分,市财政可按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净投放、存贷比等情况综合分配。

  (四)实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

  1.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微型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贷款的新型金融组织,其有关税收比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执行;其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时间为3年,由公司注册所在地财政负责。

  2.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投放奖励的相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投放注册地区域内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予以奖励,由公司注册所在地财政负责。

  3.参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计提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当年累计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奖金,由公司注册所在地财政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注册地区域内中小微型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个体经营者提供的非消费性融资担保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和资金由公司注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并负责。

 

  (六)鼓励保险资金投放我市企业,对引进资金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额的万分之三予以奖励。

  三、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成功上市后,市政府对支持其上市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50万元。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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