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湘米外销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6-12-28 16:41:03 来源: 浏览次数: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局:

  为缓解我省粮食库存压力,鼓励湘米外销,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鼓励湘米外销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外销湘米进行强制性镉检测

  自8月15日起,省内企业销往外省的稻谷或大米均需经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镉含量检测,由企业按规范采样办法采样送检,并对样品所代表的该批次粮食负责。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实行免费检测,并对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各送检单位需填写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印制的专用表格并签名,以便省粮食局抽检(具体检测程序见湘粮办联〔2013〕52号文件)。检测费用由省财政据实安排。

  二、对外销湘米给予销售奖励

  (一)奖励范围

  对7月1日以后,省内粮食企业将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稻谷或大米按正常价格销售出省,完成销售并收回货款的,给予销售奖励。其中8月15日以后销售出省的稻谷或大米必须经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二)奖励对象

  奖励企业必须是入统粮食经营企业,且单批销售量在20吨以上。

  (三)奖励标准

  对销往外省的稻谷或大米每吨奖励100元。

  (四)申报奖励所需资料

  企业申领补贴时,需填制企业促销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以及每笔销售奖励所对应的一组资料,具体如下:

  1、申报企业订立的购销合同;

  2、填具申报企业名称的铁路、公路、水运等物流承运企业的发运单和运费支付凭据;

  3、银行汇款到账凭证(银行收款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的买卖双方相对应);

  4、销售发票,购销存报表;

  5、8月15日后销售的,需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重金属检测合格书。

  上述申报资料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单位公章,公司法人代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同时申领企业必须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五)申报程序

  每月1、11、21日(节假日顺延)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市州粮食、财政部门。市州粮食、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定。

  (五)奖励资金拨付

  由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金额拨付资金。

  (六)奖励总额及终止

  本次销售奖励总额为5000万元,奖金发放完毕政策即终止。

  三、对外销湘米因镉超标被查扣处置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

  本省入统粮食企业今年8月15日(发货日)前销往外省的稻谷和大米,被外省职能部门以镉含量超标为由没收、罚款、转作他用降价销售造成企业损失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偿。8月15日以后外销粮食必须经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镉含量指标检测,如省内检测合格粮食外销时仍出现上述情况的,经购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后给予补偿。未经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外销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二)补偿补助标准

  省财政对8月15日以后按上述程序外销且被查扣的稻谷或大米一律按每吨500元标准进行补偿(降价销售损失低于500元/吨的按实际损失额补偿)。

  (三)申请补偿所需资料

  1、被没收和罚款的,应提供原销售合同;销售所在地食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付凭据;当批次粮食销售地职能部门质量检测报告。

  2、被强制转作他用降价销售的,应提供原销售合同;销售所在地食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降价销售合同;降价销售资金往来银行单据;当批次粮食销售地职能部门质量检测报告。

  3、8月15日以后销售的粮食,除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镉含量)报告、销售地检测机构超标检测报告、购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复检报告。

  (四)申报程序

  1、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镉超标粮食被处罚损失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相关凭据,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核实并填报造成损失的粮食数量,连同有关凭据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粮食损失情况和有关凭据,审查核定补偿金额,并拨付补偿金。

  (五)补偿终止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补偿终止时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尽快启动本地区外销湘米销售奖励工作,组织企业申请相关奖励。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除追回不当得利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享受省财政粮食类政策补贴及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局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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