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改为3年了

日期:2017-03-17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事诉讼时效改为3年了


   读者来信:最近,国家颁布了《民法总则》,听说诉讼时效改为3年了,是吗?

    曹志武律师:是的。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一条的规定,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不同的。首先,该法将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规定为2年。其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该法规定是从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谓义务人,就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民法通则》只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比较来说,《民法总则》的规定更加合理。因为实际生活、市场交易中,我们有时候虽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不知道谁是义务人,原因或者是因为涉事主体多,不知道哪一个是义务人,或者是义务人故意躲避,无法查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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