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杨志勇: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提供强有力支持

日期:2020-08-26 15:00:00 来源: 浏览次数: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预算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适应了新时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满足了预算改革“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为财政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预算法的施行有力推进了预算改革的进程。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必将进一步贯彻落实预算法,从而更有力地推进财税改革进程,加快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为预算改革提供了路线图。预算法是财政的根本大法,预算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预算法所涉内容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预算工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涉及预算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税制改革三大改革内容。预算改革、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在预算法中均有较多反映,税制改革也略有体现,落实预算法在财税改革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预算改革极其复杂,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但改革有规律可循,改革经验需要总结推广。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既是对新预算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让政府收支行为有规可循,又是对预算改革经验的总结,是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落实预算法的重要举措。预算法描绘了预算改革的蓝图,预算法实施条例让预算改革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使预算的具体编制、执行、决算、监督等均有章可循,四本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更加明晰,让预算公开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充分体现新时代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价的主体、对象、结果运用等内容。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第73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预算合规是基本要求,绩效管理是更高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旨在让每一分财政资金都用在刀刃上。做好绩效管理工作,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否有效,不仅仅在于取得评价结果,更关键的是评价结果的运用,从而更好地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挥棒作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的依据,有利于预算绩效的提高;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意味着预算资金流向绩效高的地方,可以大大提高预算资金的配置效率。明确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既是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绩效管理的要求,也让各级财政部门履职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更好地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财政部门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收入预测上的协作机制。预算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关系到财政资金的总量配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在收入征收一线,在收入征收预测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供的预测数据是预算收入预测的基础数据,为收入预测的准确度提供重要的支持。这一条明确了财政部门与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收入预测上的分工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

此外,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在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平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均细致明确、可操作性强,从制度规范上为财政改革提供了支持,让财政改革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进行,从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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