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邪教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日期:2018-04-18 09:15:00 来源: 浏览次数: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邪教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它不仅会骗取钱财、破坏家庭甚至会残害生命,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邪教的组织者和参与邪教违法活动的都将受到处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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