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的人能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 辩护人吗?
2017年10月韩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8年3月,韩某的弟弟因涉嫌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前,韩某的弟弟委托韩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韩某能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所以,韩某作为一名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员是不得担任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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